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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4-01-06 14:23【我要纠错】

【导语】:为了进一步鼓励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根据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3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灵活就业管理

  (一)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方式,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的范围。

  (三)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辖区灵活就业实施具体管理,提供就业服务。

  (四)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或其他服务性经济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用人单位),与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社区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街道、社区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注明其劳务派遣业务),并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备案。街道、社区建立服务性经济实体应当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与街道社区签订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灵活就业劳动合同,并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社区用人单位统一保管。本人中止社区就业后,街道社区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灵活就业劳动合同,退还《再就业优惠证》。

  (六)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劳动时间、劳动收入等事项建立台帐,并提供各类就业服务信息。

  (七)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向与其签订灵活就业劳动合同的街道社区用人单位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或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正规就业的,街道社区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灵活就业劳动合同,停止相关待遇。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程序

  (一)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用人单位统一为其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缴费基数的20%补贴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补贴失业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从签订灵活就业劳动合同当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据《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期限享受社保补贴。

  (四)街道社区用人单位持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劳动合同、缴纳“两金”的缴费凭证及由灵活就业人员填写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报辖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机构核实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再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给街道社区用人单位。街道社区用人单位在社保补贴到帐后要及时发放给灵活就业人员。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暂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余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可以累计计算其享受待遇期限。

  三、完善灵活就业管理体制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灵活就业的主管部门,要把灵活就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政策。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引导和帮助社区灵活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和正规就业,要把社区灵活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和正规就业纳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考核指标。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灵活就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灵活就业及劳务派遣组织和其他服务性经济实体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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